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苏科技规〔2018〕3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实施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软科学研究规律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主要围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组织和支持全省软科学研究力量,重点开展科技体制改革、企业创新、产业创新、产学研融合、区域创新等方面的调查分析与实证研究,为科技管理提供理论支撑、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管理是指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从指南编制到验收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凡列入本计划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并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及服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委托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指南编制、评审(论证)、合同签订、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七)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等参与项目实施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项目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或负责人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协助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五)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六)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
(七)配合省科学技术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五)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六)接受并配合省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等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根据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指南征集、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成果管理等工作;
(二)在省科学技术厅指导下,完善项目管理与服务相关规章制度,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建立项目成果报送机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项目指南及申报
第九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省科学技术厅指导下,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省科技创新规划要求,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每年组织编制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
第十条 项目指南编制工作采取征集、座谈调研、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吸纳省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等意见和建议,增强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同时将前瞻性和战略性非规划创新纳入支持范围。经省科学技术厅会商省财政厅后,向社会正式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分为面上项目和委托项目等。项目资助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紧扣重大创新决策需求、组织程度要求高、符合计划定位的重点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部省属普通本科高校的申报项目由所在高校直接审查推荐。
第十三条 项目受理由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具体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依据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得进入当年度项目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项目申报环节分别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信用承诺书、项目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各有关部门将各类主体履行承诺事项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实施信用监管、激励惩戒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编制评审(论证)方案,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软科学研究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研究问题的现实性、调研方案的可行性、实证研究的科学性、研究数据的可获取性、预期成果对决策的支撑性等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过程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专家遴选实行回避、保密、轮换、随机抽取等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论证)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项目重点资助下列研究:
(一)主要支持基于一线实地调研、数据收集分析、案例分析等为基础的调研类、实证研究类项目,应有明确的调查研究对象,切实解决科技创新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优先支持有明确数据来源、研究样本、调研对象,且承担过政府重大调研任务的团队开展软科学研究;
(三)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 依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会商省财政厅后,将拟立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下达专项资金,省科学技术厅与有关责任方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在申报、评审、立项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主要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研究任务、考核指标,并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约定。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是审计检查、结题验收等项目过程管理中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督促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监督审核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左右,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研究目标等合同已约定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学技术厅。
第二十四条 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止或撤销已立项项目,追回科研项目经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相关调剂手续;项目负责人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上述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并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项目结题验收。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验收结题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交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和项目调整批复为主要依据。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对验收材料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验收。验收专家全部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产生,并执行轮换等制度。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验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研究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或者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厅申请延期或终止,不记入信用记录。项目实施期内,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对已勤勉尽责、但因其他不可预见且目前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省级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不记入信用记录。对项目进行立项支持或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支持或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建立健全软科学项目成果管理机制,建立成果运用和报送机制,有效发挥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决策支撑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