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苏教规【201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省高等学校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特设立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简称“项目”)。
第二条 项目主要支持省属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个类别。重大项目主要支持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和有关学科发展前沿问题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育一批国家重大基础研究项目,采取省立校助方式。面上项目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育基础研究重点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支持的学科范围包括:理、工、农、医等学科门类。
第五条 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二至三年。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省属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的在岗科技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2.项目应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及其研究方向,准确把握科技发展趋势,切实结合自身优势和研究基础;应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明确的研究方向,并具有创新性或较好应用前景。
3.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且无在研的项目以及其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4.申报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七条 重大项目应依托部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申报,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前沿性和较好的应用前景,主要研究内容应与平台方向一致。项目负责人应为平台固定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须具有正高级或取得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
第八条 面上项目重点面向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科技人员。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不接受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申报。累计获得项目支持二次以上的不得再申报新的面上项目。
第九条 优先支持依托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申报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报《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申报书》(一式5份)、《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面上项目申报书》(一式3份),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报书上签字,不得代签。项目负责人登录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基本信息,上传项目申报书和附件电子版。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须对网上填报和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报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报项目内容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择优推荐申报。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报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的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评议和领导审批三个步骤。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以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议,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专家评议采取通讯评议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面上项目在通讯评议的基础上召开评审会议听取专家意见;重大项目采取现场答辩及会议评审。省教育厅对专家评议通过的项目进行审定后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专家评议实行全过程回避和保密。专家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的申报项目、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报项目的评审,不得复制、抄录申报书内容,保护申报人的知识产权,并对评议结果保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省教育厅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高等学校。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简称《合同书》)。面上资助经费项目和重大项目与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执1份。《合同书》作为拨款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书》确定的条款,作自动放弃处理,则撤销该项目。面上自筹经费项目委托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书》,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执1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反映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须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其中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采取结题验收的形式。重大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报告书》(简称《验收报告书》)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经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验收;面上资助项目提交《验收报告书》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由省教育厅委托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面上自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总结汇报项目研究情况,提交项目研究成果,由省教育厅委托所在高等学校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情况与结果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面上自筹项目是否进行验收,由所在高等学校决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将已验收项目和延期结题项目及不能完成的中止项目《汇总表》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产业处。
第二十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交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在国家核心期刊或SCI源等期刊上发表)、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项目成果均应标注“江苏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验收材料。
第二十一条 面上资助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通讯评议的办法,每个项目应由不少于3名外单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重大项目的验收采取会议评议的方式,原则上要有5位以上同行专家。验收工作根据《合同书》和项目申报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技术指标,侧重对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议。通过成果鉴定的项目可不必另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每年4月30日前,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结题验收材料。重大项目和面上资助项目结题验收材料包括:《验收报告书》一式2份,代表性成果1套。已通过成果鉴定的项目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应报送成果鉴定书和鉴定材料各1份。中止或延期的项目由所在高等学校同时报送中止或延期报告。面上自筹经费项目《汇总表》(内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结题时间、审核结果)一式2份。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中止以及结题验收、结题审核不合格的项目的负责人,省教育厅将停止三年受理其新计划项目的申报;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申报、检查考核、结题验收、结题审核等管理职责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将在其新项目申报数量方面加以适当限制。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由省教育厅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资助等渠道解决。资助的项目经费应按《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3〕4号)要求,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项目预算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不得安排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中止、撤销的面上资助项目,省教育厅将收回其相应的资助经费。对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高等学校不积极协助省教育厅收回相应资助经费的,省教育厅将在其他相关科技资助经费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获得支持的高等学校、项目负责人如对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
第二十八条 对于项目实施中取得重大突破、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高等学校和个人,省教育厅可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教科〔200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