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调动教育系统科学研究人员积极性,促进产出高质量的科学研究成果,不断提升江苏教育系统科学研究的学术影响力,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教育系统表彰奖励项目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苏教人﹝2016﹞6号)有关规定,定于2016年开展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本奖分为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技术发明奖)和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类。
(一)评选范围
规定年度内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正式发表的论文、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等。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在首次评审时,对参评成果完成年度不作要求;
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完成人为江苏省内各高等学校(含内设机构)或其在职在岗人员。
(二)评选条件
申报的研究成果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在理论上有建树,在学术上有创新,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2.具有较强的理论前沿性、学术创造性和实践应用价值,对推进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问题发挥显著作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申报成果还需根据申报类别符合其他具体条件。
二、表彰及推荐名额
1、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设一等奖20项、二等奖60项、三等奖120项。
2、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我校推荐总量(不分项目类别,下同)不超过15项。
三、评选程序
(一)省教育厅统一下发评选通知,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自愿申报,科研处负责组织推荐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推荐人选相关材料。
(二)省教育厅成立江苏省教育研究成果奖总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分评委会,根据分评委会初评结果,总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公示一周,经省教育厅审定后发文公布。
四、有关要求
(一)同一研究成果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只能申请江苏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之中一类奖项,不得兼报。已获其中任一类奖项的成果,不得再申报江苏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的其他类奖项。已获某一类一等奖以下奖项,如无重大创新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该类更高一级奖项。
(二)研究成果由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三)除高等学校推荐的研究成果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外,其他研究成果按申报人单位隶属关系(省管县为原所在省辖市)逐级审核,由各省辖市择优后集中申报。研究成果上报前,均应在原单位和省辖市教育局官方网站上公示。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教育系统表彰奖励项目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和本文有关附件执行。
(五)材料要求。请部门5月5日,集中将有关材料分类送至科研处,过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