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 科 学 家 精 神 加 强 作 风和学 风 建 设 的 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国科金发诚〔2020〕96号)、教育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是指科研人员实事求是、不欺骗、不弄虚作假,恪守科学价值准则和科学精神的道德品质。
第三条 学校科研诚信管理,坚持教育引导、监督约束、惩防结合的原则。调查和处理科研失信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
第四条 对科研项目在申请、开题、执行、中期检查、结题评审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及查处,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评价和查处的依据包括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协议书、经费预算书、合同等材料,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及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等。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各学院(部门)学术委员会承担科研诚信与信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发挥评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七条 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撰写的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九条 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条 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认定
第十一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对象包括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以南京财经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违反了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务评审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二)剽窃、抄袭、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三)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检测报告;
(四)购买、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一稿多投,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五)在科研方面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学术伦理等规定;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八)在同行评议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或缺乏必要的学术水平,从而不能秉公参加评审,或不能保证评审意见或决策建议的科学性。
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包含省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为科研诚信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科研处统一制定《南京财经大学科研诚信承诺书》(见附件),规范内容和格式。项目申报时,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均须签订《南京财经大学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单位、个人对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中的科研失信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的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举报的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调
查,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如无合法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该部门及相关人员申报新项目的资格。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调查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科研失信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五章 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科研失信行为的情节轻重,校学术委员会对失信人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和奖项申报等科研活动;
(四)一定期限内取消其职称评审和职务晋升资格;
(五)解聘。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科硏失信带来的不良影响的;
(四)其它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 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和各类评优。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和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将所有举报调查材料进行备案留存。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失信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二十八条 被处理人和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财经大学科研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