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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时间:2006年09月13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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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苏科计(2001)1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科技攻关计划(以下简称攻关计划)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攻关计划面向我省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以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为主攻方向,集中力量攻克一批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并能带动高新技术发展全局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产品及装备,取得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为增强我省科学技术实力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条  攻关计划按产业领域分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主要是新医药、新农药和新兽药)等三个方面组织实施,立足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兼顾支持面上的共性、基础性技术的攻关。
    第三条  攻关计划重点围绕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和产业化,强化攻关计划与国家863计划和重大攻关项目等有机衔接,与江苏省高技术研究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技术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以及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的集成实施。
    第四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攻关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攻关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专家咨询、计划下达、协调管理、中期评估、经费监管、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攻关计划组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攻关计划项目立项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属于《江苏省“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重点支持的领域,对我省产业结构升级或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2、项目成果或产品应用性强,具有明确的目标市场或典型应用工程;
    3、项目申报体现“产学研”结合,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产业化基础;
    4、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
    5、攻关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攻关经费申请合理,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
    第七条  攻关计划立项程序:
    1、项目申报:攻关计划项目的申报,对申报单位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按照要求编写《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设计书》,经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推荐上报省科技厅;
    2、专家咨询:攻关项目在立项前须进行专家咨询。省科技厅组织技术和管理专家,采取通讯咨询、会议咨询或论证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提出建议立项的备选项目,由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定。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具体招投标办法另发)。
    3、合同签订:经审定的“十五”攻关项目在正式计划文件下达前,均须由省科技厅(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项目保证单位(主管部门,丙方)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研发任务和考核内容。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无法落实合同规定的条款,省科技厅按规定予以取消立项处理。
    4、计划下达:经审定的攻关项目在签定合同后,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正式下达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保密内容除外)。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攻关计划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管理和实施。同时,积极探索实行课题制管理。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省有关厅局担任,其基本职责是:
    1、受省科技厅授权或委托,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协调组织与监督检查;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开题论证,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经费预算,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
    4、落实攻关项目约定支付的配套科技经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2、接受省科技厅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4、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多单位联合承担的攻关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其他承担单位协助。各承担单位之间应有明晰的任务分工和实施目标,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安排应有相应的划分协议。上述有关资料应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如有重大分歧意见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科技厅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攻关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科技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实施进度、经费使用、单位间协作等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项目继续进行、终止撤销等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攻关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中所列的攻关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自行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科技厅同意后,按调整后的计划或目标予以实施。
    第十四条  攻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
1、经理论或实践证明,项目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已无实用价值,或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并实用化;
2、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
3、与攻关项目相配套的拨款、贷款、自筹资金、外汇和辅助生产资料等条件不能及时落实;
4、项目承担单位与攻关相关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发生变化而不落实;
5、承担项目的技术骨干配备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无法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撤销的项目,其第一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攻关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将项目执行及进展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集中报省科技厅。攻关项目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分年度拨款和滚动实施的主要依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下年度新上项目及经费挂钩。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攻关项目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2、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有关工作总结并准备验收资料的基础上,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3、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项目验收资料,对其审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4、省科技厅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攻关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项目验收。验收一般在对项目研究开发成果完成成果鉴定或客观评价的基础上进行;
    5、省科技厅批准项目验收结果。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下列完整的验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项目成果(包括取得并推广应用的专利、技术、产品、成套设备、动植物新品种或标准化的技术、新药证书等),供验收组成员审查:
    1、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信息汇总表;
    2、攻关计划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3、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及项目成果鉴定报告;
    4、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
    5、项目成果初步转化、产业化情况报告及试验线、中试基地、示范点一览表;
    6、产品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7、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8、项目经费决算表及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约定的考核目标和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同时,验收组成员应维护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在攻关成果完成后的6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技术成果应用实施计划,有效行使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省科技厅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国家对科技成果拥有的权利。如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在攻关成果完成后的一年内未能转让科技成果或实施产业化,省科技厅有权组织采取包括拍卖或竞卖在内的多种方式推进项目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或转让攻关项目科技成果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省科技厅批准:
    1、向省外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
    2、与外国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3、以技术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攻关计划经费由省财政科技三项经费、项目主管部门匹配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与省拨经费按1:3以上的比例落实自筹经费,项目主管部门一般按1:0.5左右的比例落实配套经费。其中,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科技三项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按项目合同编制经费预算,根据项目进度,按年度分批下拨科技攻关计划经费,并检查、监督地方(部门)匹配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和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配套资金、单位自筹不按期到位的,下年度省拨经费不予下达。
    第二十四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本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和统计报表,并提出项目下年度经费预算。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并按要求每年向省科技厅编报汇总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各类统计报表,同时编报下年度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合同,或因非不可抗拒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应退回全部省拨经费。经批准撤销的项目,清理后的省拨款余额上交省科技厅。上述经费将继续用于攻关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在攻关计划实施中取得重大发现、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以及在攻关计划管理工作和攻关成果产业化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省科技厅将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通过验收之后的三年内,有义务按省科技厅要求上报有关部门统计报表。原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